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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企业合并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发布:2020-07-10 11:25,更新:2024-04-1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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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合并不仅涉及资产的转让,还涉及负债的转让,因此属于“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


必须是连同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才不征收增值税。单纯的资产转让行为或资产收购,都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也就是说,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和合并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的,被合并方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合并方进行继续抵扣。该政策对于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没有限制,都可以适用,对于新设合并需在设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注意


在企业合并中,只有在原纳税人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给新纳税人,且原纳税人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抵扣。若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进行转让,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合并属于“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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